公司帐上欠了股东很多钱有何税务风险?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问题,下面就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支付以及股东性质不同阐述:
一、 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
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同时,公司应按照支付利息金额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所开具的发票作为记账众多原创原始凭证.
二、 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空间处理
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迅速腾达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红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土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里,影响实际税负相同的因素大致有:双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期限以及金额等.